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9號 上 訴 人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永智 被上訴人  世紀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長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59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5,494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 萬4,8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