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9號
上 訴 人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劉永智
被
上訴人 世紀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長敬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59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5,494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2 萬4,8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