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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68號 上 訴 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被上訴人  凱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6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 萬5,6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