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睿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碧華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謝睿駿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一百四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二萬三千零三十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謝睿駿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