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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睿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謝睿駿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一百四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二萬三千零三十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謝睿駿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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