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上 訴 人 林祈安
韋博洋
伍東鴻
馬大貴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175元(計算式:594,025元+432,540元+237,610元=1,264,175),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