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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3號 原   告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彬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銘嬭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 人 張竹君律師       許侑珊律師       陳湘傳律師 被   告 江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2 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