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3號
原 告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彬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銘嬭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 人 張竹君律師
許侑珊律師
陳湘傳律師
被 告 江文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2
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