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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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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辛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