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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凱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韜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37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