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凱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韜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37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