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4號
上 訴 人 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為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