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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3號 上 訴 人 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琴 被 上 訴人 偉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50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 萬 7,0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307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