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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50號 上 訴 人 新立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采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盺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9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