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50號
上 訴 人 新立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采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盺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97,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