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5號
上 訴 人 御香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勳政
被
上訴 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壹仟柒
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