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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5號 上 訴 人 御香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勳政 被上訴 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 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