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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05號 上 訴 人 陳家偉 被 上訴 人 陳高源 被 上訴 人 冠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卿 被 上訴 人 志英衛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瑾 被 上訴人 許瑞臻即周盈玎之繼承人       許源霖即周盈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 10月1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72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4 萬3,9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