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50號
原 告 王陳彩琴
被 告 君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富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8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000 元,並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9日合法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
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暨答詢表
1 份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