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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炳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志吉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春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0,71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