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肯萊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許采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曉穎律師
被 告 胡榮駿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本院一○六年度執字第一
四四八四○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
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四八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