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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肯萊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采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曉穎律師 被   告 胡榮駿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本院一○六年度執字第一 四四八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 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四八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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