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胡榮駿
被
上訴 人 肯萊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許采珍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1月14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2,510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為1 萬6,1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