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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胡榮駿 被 上訴 人 肯萊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采珍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1月14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2,51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6,1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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