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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832號 原   告 宏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達 訴訟代理人 陳志裕 被   告 鈦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成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10 7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捌萬壹仟零玖拾貳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雙方合意簽訂買賣契 約,約定原告就被告所承攬之萬隆木柵案新建工程供應鋁板 ,由被告依案件實際需求向原告請求出貨。原告已依被告指 定陸續於107 年6 月29日、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23 日將鋁板(下稱系爭鋁板)交付至被告指定之第三人萬鉅公 司(即烤漆廠)收受,故被告於107 年7 月應給付之貨款為 新臺幣(下同)983,854 元,且依約被告最遲需107 年10月 15日將貨款付清。詎被告卻於107 年8 月初向表示系爭鋁板 面積計算錯誤及品質有瑕疵云云,拒不付款,經雙方協商後 ,雙方合意就給付面積計算錯誤等其他事項折讓貨款33,099 元,詎被告仍僅願先支付407,479 元,拒絕支付剩餘貨款54 3,276 元(計算式:983,854 -33,099-407,479 =543,27 6 )。又被告雖稱系爭鋁板有瑕疵云云,惟迄未舉證其所稱 系爭鋁板龜裂是否可歸責於原告,是其抗辯系爭鋁板有瑕疵 云云,並非可採,爰依民法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貨款 等語。其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543,276 元 及自107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7 月份向原告買 受之系爭鋁板應付貨款為983,854 元,嗣雙方因系爭鋁板給 付面積計算錯誤等其他事項合意折讓貨款33,099元及被告已 給付系爭鋁板貨款407,479 元等事實不爭執,然被告於107 年8 月6 日拆膠膜、清潔、填縫始發現系爭鋁板接縫處有龜 裂,遂於107 年8 月10日通訊軟體通知鋁板加工裂開,被告 卻以那是撞擊後才裂開等語敷衍,被告再於107 年8 月19日 以備忘錄請原告說明龜裂原因,原告均置之不理。查系爭鋁 板被告應以滿焊加工,原告卻以段焊(點焊)方式加工,此 應為發生龜裂之主因,依原告段焊之單價每平方公尺1,650 元、滿焊單價每平方公尺2,000 元,二者加工費價差為350 元,而系爭鋁板總面積為458.37平方公尺,是價差合計為16 0,430 元(計算式:458.37×350 =160,430 )被告自得請 求減少此部分之價金。另因原告不承認有龜裂瑕疵,亦不處 理,而系爭鋁板均已安裝完畢,如全數拆除重做,所生損害 甚鉅,被告不得不另外委請訴外人瑞成油漆工程行以補土、 磨平、噴漆等方式補正瑕疵,共計支付之費用為249,060 元 ,此部分為被告所受損害,被告得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 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為抵銷之抗辯。綜上所述,本件原 告之請求,於被告請求減少價金、行使抵銷權之金額409, 490 元( 計算式:160,430 +249,060 =409,490 ) 內為無 理由等語資為抗辯。其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並陳明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鋁板訂有買賣契約,系爭鋁板應付貨款 為983,854 元,被告尚積欠貨款543,276 元乙情,為被告不 爭執,惟以系爭鋁板因原告僅以段焊方式焊接而發生龜裂瑕 疵,並造成被告損害,其得請求原告減少價金,及就所受損 害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為抵銷置辯。是 本件爭點即為系爭鋁板是否有被告所指僅為段焊致發生龜裂 之瑕疵?被告得否請求減少價金,及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 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以之為抵銷?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辯稱原告交付之系爭 鋁板僅為段焊致生龜裂瑕疵,並造成被告為補正瑕疵受有損 害乙情,已為原告否認,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該有利 於己之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依證人施正義到庭證稱:伊於去年(107 年)8 月初在木柵 路一段工地現場做包鈑平面刮傷部分美容修補時,發現每一 層樓的包鈑接縫處都有龜裂,告知被告後,被告再請伊去做 美容修補,這些包鈑鋁片有無滿銲,因已經包起來,伊沒有 辦法得知,這些鋁片會龜裂是因滿焊不夠完整,經過天氣熱 漲冷縮就會裂開等語;證人陳聖中到庭證稱:伊自107 年10 月15日起至被告處任職,伊在木柵路一段工地現場發現二樓 到頂樓已安裝的鋁包鈑有龜裂情形,一塊包鈑有一至二處裂 痕,龜裂原因為滿焊沒有確實,因鋁板加工是弧型,只能靠 焊接,會龜裂就是焊接點不足或鋁板正反面滿焊沒有確實, 而段焊是僅就鋁板為階段性的點焊,滿焊就是在各銲點間再 一個融合的加工,滿焊沒有確實是指雖有做融合的加工,但 是做得不夠完善,因包鈑都安裝上去後才發現龜裂狀況,所 以不知道產生龜裂究竟是那一個原因,鋁板送來時會有一層 保護膜,在安裝時是連同保護模一起裝上去,所以在安裝前 沒有辦法事先檢查鋁板是否有未滿焊或滿焊未確實等語【見 本院第172 至179 頁】,可知證人施正義、陳聖中證述渠所 見之鋁板皆已安裝在施工地點完畢,非原告交貨時之鋁板狀 態,且證人證述關於鋁板之龜裂原因均係渠等主觀推測之詞 ,無相關之資料可資佐證,尚難遽信。再衡諸常理,倘系爭 鋁板僅為段焊,被告於系爭鋁板交貨時稍加查驗應可立即發 現,豈會待鋁板均安裝完畢後始為主張? ㈢基上說明,上開證人證詞均不足證明原告交付之系爭鋁板有 被告所指僅為段焊致生龜裂之瑕疵,是被告依買賣擔保相關 規定請求原告減少價金,及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原告請 求損害賠償,並為抵銷之抗辯,洵非有據,其自應依兩造買 賣契約給付原告剩餘貨款543,276 元。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 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應給付 原告剩餘貨款543,276 元,已如前述,又依兩造約定,被告 至遲應於107 年10月15日清償全部貨款,為被告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133 頁】,是原告就上開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自107 年10月16日起算 。 六、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43,276 元,自107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於法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 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