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2號
原 告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皇麟
被 告 觀天下旅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被 告 華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定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歸還營業設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28日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2,000 元,並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4 日寄存送
達,並於000 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
書1 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繳
納
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暨答詢表1 份在
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7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