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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7號 原   告 威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俊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 理處法定代理人謝俊隆「住台北市○○區○○○路○ ○○ 號9 樓 之3 」記載,應更正為「住同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