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42號 原   告 BAGLA AYUSH  VARDHAN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被   告 于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審附民字第717 號),本 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其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victor.yu@ackuretta.com 寄件 備份匣中,將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為訴外人亞古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亞古公司)之執行長,被告則為亞古公司員工,被告因 心生不滿,基於毀損原告名譽之犯意,分別將附表一所示電 子郵件內容寄送至亞古公司員工及客戶電子信箱中,而被告 上開貶損原告之名譽之行為,業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在案,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 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慰 撫金,並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頭版刊登如附 表二所示之道歉起示。又被告所撰寫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與 事實不符之電子郵件,目前仍以電磁紀錄之形式存放於被告 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victor .yu@ackuretta .com )之寄 件備份匣中,爰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 條第2 項之規定,請 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之電磁紀錄刪除。併 聲明為: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②被告應在中 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頭版刊載長27公司寬21公分如 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③被告應自其使用之電子郵件 帳號victor .yu@ac kuretta .com寄件備份匣中,將附表一 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④如獲勝訴判決, 就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關於附表一編號1 內容之電子郵件,係被告任職 於亞古公司時,因聽鄰近之同事于佳仙用電話吵架或直接向 被告抱怨要常常處理原告私人事務,舉凡為錢陪睡、找刑事 案件律師、做假文件等等。且原告明知其所經營公司所銷售 之產品有問題,卻掩飾缺點,未顧及客戶花70萬元買機器卻 不能使用,出了問題不負責等眾多狀況,是以被告僅係基於 善意出發點告知其他同事此事,並基於誹謗之意圖。關於 附表一編號2 內容之電子郵件,起因於亞古公司欺騙客戶歐 先生購買該公司所研發之光固化材料,然上開光固化材料卻 係被告私底下以其他公司名義所購買,被告僅係將原告欺騙 之行為告知亞古公司之員工及客戶,並未有妨害名譽之事。 關於附表一編號3 內容之電子郵件,係因原告多次於辦公室 調戲及性騷擾于佳仙,當場有6 個證人以上,而當天被告發 出上開電子郵件給同事,係因聽到于佳仙於原告辦公室衝出 來吵著警告原告說不要碰我這是性騷擾,所以被告為警告同 事,始寄發上開電子郵件,故被告並無誹謗原告名譽之行為 等語置辯。併聲明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分別於 民國105 年9 月29日16時15分、105年9 月30日16時41分、 105 年12月28日12時53分,在不詳地點,利用電子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以其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victor .yu@ackuretta .com (下稱victor帳號),發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標題及內 容之電子郵件予亞古公司員工及亞古公司之客戶浙江閃鑄三 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之業務區宇輝。而被告於此方式 散播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之犯罪事實,經原告提出告 訴,由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 107 年度易字第597 號判決被告有罪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全 卷影本在卷可憑。被告雖以前上開電子郵件均係真實,並未 誹謗原告等語置辯,查被告雖提出普羅威科技有限公司蔡 明宏及達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饒偉弘所寄發電子郵件,惟上 開電子郵件均係於被告寄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電子郵件後所 寄發,且上開內容僅提及「你離職後,我拒絕幫Ayush (即 原告)做代工打樣,所以就沒有合作了,因此沒有拿樹脂交 換之事」、「他跟我說這家公司已倒閉,所以只好這樣」等 語,實難證明原告有何說謊騙人之事,再者依證人于佳仙及 羅曉琳(即Sharon)於上開刑事偵查中之證詞可知,原告亦 未有性騷擾于佳仙及於對Sharon有意圖之行為,難認被告未 有基於誹謗原告之故意。是以被告寄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 郵件之內容以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自 屬構成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名譽之行為,則原告主張其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無不合。茲就原告請求賠償 之損害,是否應予准許,分述如下: (一)關於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精神上痛苦之 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 核定相當之數額,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 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本件被告有如上之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則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其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當屬有據。原告學歷為 LOUGHBOROUGH UNIVERSITY 工業設計系碩士,擔任亞古公 司之執行長;被告大學畢業,從事業務工作,月薪約6 萬 5 元,名下無不動產等節,業經兩造分別陳報在卷,另有 本院依職權調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可參。 茲審酌兩造之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加害 程度及原告因本件名譽受侵害,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 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 萬 元尚屬過高,以15萬元為允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 准許。 2、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 ,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即107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見107 年 度附民字第512 號附民卷第7 頁),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二)關於於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 1、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固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明定。而此規定鑒於名譽 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 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以維護被害人名譽並保障其 人格權,是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 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以其 它手段仍不足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得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理 由書參照)。又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 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3706號判決要旨參照)。 2、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其所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victor.yu@a ckuretta.com寄件備份匣中,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 內容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核屬係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 原告上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被告 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頭版勘登如附表二所示之 道歉啟事一日,惟審酌被告係將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電磁 紀錄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亞古公司員工及亞古公司之客 戶,核與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新聞頭版之公開 程度及不特定閱覽者之範圍乃有程度上之明顯差距不同, 本件原告既已請求被告刪除其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之寄件備 份匣之電磁紀錄,即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 告另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即非屬回復原告名譽有效、必要 之方法,本院認此非屬適當回復名譽之方式,故原告此部 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5 萬元及自107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應自其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victor . yu@ackuretta .com寄件備份匣中刪除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郵 件內容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 ,應不待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 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七、因本案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 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附表一: ┌──┬─────────────────────────┐ │編號│ 電子郵件內容 │ ├──┼─────────────────────────┤ │ 1 │主旨:印度阿三很會說謊-平日小心可保護自己 │ │ │內容:一般印度商人能言善道,但說多做少(中間略)印│ │ │度人做生意,喜歡砍價,往往還亂砍價,真搞不懂這時他│ │ │們怎麼就沒有一點成本意識。和印度商人約定見面時間后│ │ │,你可千萬別當真,十有八九他會遲到(中間略)(貿)│ │ │易商和中間商最好不要和印度客商談生意,他們的信譽和│ │ │某些國人的素質一樣,絕對屬于過河拆橋的主(中間略)│ │ │印度有多如牛毛的中間商,他們的工作就是收集情報,撮│ │ │合貿易(中間略)雖然他會信誓旦旦地告訴你他的工廠一│ │ │個月需要多少多少貨,其實他自己一點也不需要,只是他│ │ │的客戶需要罷了(中間略)你會發現近來你收到越來越多│ │ │的從印度發來的詢價電子郵件吧,也別太當真,很多都是│ │ │向你尋問價格而已,說白了,你也只是在瞎忙,尤其是那│ │ │些常規品種的尋單(中間略)在高度的經濟壓力以及競爭│ │ │之下,印度人練就了一番好功夫,他們知道怎麼去說服人│ │ │,無論是用騙的,用拐的還是用哄的,他們總是有獨特的│ │ │伎倆讓你上鉤(中間略)我曾和她一起去殺價,印度人最│ │ │愛跟你說:「My firend ,this is the special price │ │ │for you. 有時候得要出動至親好友:「This is a gift │ │ │for my Dad…please…」看他們一來一往的「取信」對方│ │ │總讓我噗哧想笑。但印度人有一個絕招是讓我至今依舊難│ │ │以理解的,就是無論他們前一秒才說出了多無理或多荒謬│ │ │的價格,只要一被你戳破,他們就會立刻露出慧黠且開朗│ │ │的笑容,接著當作剛剛他所說的天價,瞬間就這麼消逝在│ │ │這個浩瀚的宇宙之中。雖然大多數人都說他們不老實,我│ │ │倒覺得他們某種程度上,有很強的生意手腕,時時刻刻都│ │ │得說服、推翻並重建論述基礎。 │ ├──┼─────────────────────────┤ │ 2 │主旨:關於resin事誼 │ │ │內容:歐先生,請告知裴先生,因本公司印度阿三騙我是│ │ │自己的配方且擔心日後出貨後的品質問題即刻做修正請裴│ │ │先生多包涵,本人第一次與印度人共事發現阿三很會說謊│ ├──┼─────────────────────────┤ │ 3 │主旨:Re:性騷擾 │ │ │內容:在忠孝東路上班時我看過阿三對Sharon有意圖,此│ │ │事要問當事人才知道,必要時不能隱忍一定要採取法律行│ │ │動 │ └──┴─────────────────────────┘ 附表二: ┌────────────────────────────┐ │「道歉啟事:本人基於毀損亞古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執行長BAGL │ │A AYUSH VARDHAN 名譽之犯意,以『印度阿三很會說謊、和印 │ │度商人約定見面時間後,你可千萬別當真,十有八九他會遲到 │ │、印度人練就了一番好功夫,他們知道怎麼去說服人,無論是 │ │用騙的,用拐的還是用哄的,他們總是有獨特的伎倆讓你上鉤 │ │』等毀損其名譽之不實事項,作為電子郵件內容,並發送予亞 │ │古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多名員工及客戶,以致嚴重毀損BAGLA AY │ │USH VARDHAN 之名譽,案經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 │訴,本人幡然悔悟,深知上開行為對甲0 000 000 名 │ │譽之傷害,謹向甲0 000 000 致歉,並保證未來不再 │ │為任何損害甲0 000 000 或亞古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名 │ │譽、利益之行為,如再違反,願賠償甲0 000 000 及 │ │亞古瑞得科技有限公司新台幣500 萬元,以彰本人歉意之誠。 │ │致歉人:乙○」。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