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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2號 上 訴 人 萬堡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源 被 上訴人 南天母氧樂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南天母氧樂       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徽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921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