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2號
上 訴 人 萬堡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正源
被
上訴人 南天母氧樂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南天母氧樂
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徽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
裁
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921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