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93號 上 訴 人 幼協育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麗玲 被 上 訴人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清祥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1萬9,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