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簡秋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
訴字第309 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