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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8號 原   告 鄭文淵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加惠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4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