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8號
原 告 鄭文淵
訴訟
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被 告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加惠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4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