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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前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1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4,1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