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前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權紘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155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4,19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