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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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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63號 原   告 陳尤榮 被   告 陳麗妃(即陳金傳、陳輝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長成(即陳金傳、陳輝煌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被   告 林陳滿麗(即林心正之承受訴訟人)       林伯全 (即林心正之承受訴訟人)       林柏音 (即林心正之承受訴訟人)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合律師 被   告 王正宏       王正坤       王慧茹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 智 被   告 王孜菱       王孜維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碧淑 被   告 王添喜       陳定宏(即陳尤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韻淇(即陳尤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宜莉(即陳尤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沛涵(即陳尤進之承受訴訟人)       詹培妙(即詹陳金蘭之承受訴訟人)       陳尤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一、附表四中關於「被告 林伯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柏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