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得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源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跨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小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252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
貳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零叁佰伍拾陸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