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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得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源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跨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小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25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 貳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零叁佰伍拾陸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