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
原 告 峰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
被 告 羅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由原告
監察人林詹明合
法代理起訴之
起訴狀暨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
定有明文。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
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峰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監察人為
林詹明,被告為原告公司董事,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乙份
附卷
可稽,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
林明正為原告公司之股東,原告以林明正為法定代理人提起
本件訴訟,有未經合法代理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