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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 原   告 峰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被   告 羅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由原告監察人林詹明合 法代理起訴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 定有明文。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峰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監察人為 林詹明,被告為原告公司董事,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乙份 附卷可稽,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 林明正為原告公司之股東,原告以林明正為法定代理人提起 本件訴訟,有未經合法代理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