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14號
原 告 謝明學
訴 訟
代 理 人 林舒婷
律師
複 代 理 人 謝雨靜律師
被 告 王旺德即昇德工程行
合翊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旺德
被 告 許莉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他字第一○二二號被告謝
明學背信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謝明學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4月
18日桃檢東河108他1022字第1089028275號函、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在卷
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
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