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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合夥出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14號 原     告 謝明學 訴 訟 代 理 人 林舒婷律師 複 代 理 人 謝雨靜律師 被     告 王旺德即昇德工程行         合翊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旺德 被   告   許莉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他字第一○二二號被告謝 明學背信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謝明學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4月 18日桃檢東河108他1022字第1089028275號函、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