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奧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世懿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複代理人 龔英斌律師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陳淑娟(即快力快商行)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