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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奧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懿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龔英斌律師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淑娟(即快力快商行)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