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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快力快商行即陳淑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奧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懿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37號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   :「本訴部分: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   。…反訴部分: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814,28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   3,432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