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快力快商行即陳淑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奧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世懿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
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37號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上
訴之聲明為
:「本訴部分: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
。…反訴部分: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814,28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
3,432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