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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濬鴻       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55,8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