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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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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8號 原   告 賴慶霖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被   告 村城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柔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 元。惟本件原告起訴係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 間如附件所示之合作契約不存在,經核其請求,與人格權、身分 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 95年度台抗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 項、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 號判例參照)。查原 告起訴時並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於扣除已繳之裁判 費3,000 元後,就不足之部分補繳之,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