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黃宗源
原 告 林麗惠
原 告 楊富乾
原 告 黃元宏
原 告 阮芬嬿
原 告 郭明隆
原 告 王綉𥷏
原 告 杜碧娟
原 告 王聰敏
原 告 劉瑞青
原 告 劉玿均
原 告 郭宗霖
原 告 李愛琳
原 告 歐仁信
原 告 劉麗惠
共同
送達代收人 姜雲馨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律師
被 告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一
訴訟代理人 湯俊傑律師
廖昌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0
萬元(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170.99平方公尺,
約4個停車位(170.99/39.08(單一停車位面積)=4.38),以每個停
車位售價120萬元(詳被證3)計,其價額為480萬元(120萬元*4))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原告僅繳納6,170元,尚不
足4萬2,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