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誠忠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
律師
蔡佳蓁律師
被 告 陳火欽
上列
當事人間
侵占案件,原告提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105 年度附民字第86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5 月
3 日宣示
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5 月17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107
年7 月12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