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駿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瀚智
被
上訴人 劉俊道
姚尹月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59 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91 萬6,270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3 萬12元(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