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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駿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智 被 上訴人 劉俊道       姚尹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59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91 萬6,27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 萬12元(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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