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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林沁倫 被上 訴 人 台北加州社區A區丙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珠 被上 訴 人 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洪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萬505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