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林沁倫
被
上 訴 人 台北加州社區A區丙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惠珠
被上 訴 人 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洪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依其
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
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50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萬505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