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 告 昱昶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坤宏
原 告 映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郭肇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
被 告 林錦星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