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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鼎裕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 判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 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31,710元(計算式:25,260元+6,450 元 =3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