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文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林子陽律師
被 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賴瑞成律師」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顏瑞成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 年1 月29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