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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林子陽律師 被   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賴瑞成律師」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顏瑞成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 年1 月29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