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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 被 上訴人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 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