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文偉
被
上訴人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
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