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貴鳳
訴訟代理人 楊岱樺
律師
被 告 禾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萬世安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芷綺
被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葉芷綺為被告禾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萬
世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起訴時,被告萬世安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茂城,
嗣於107 年
11月9 日、108 年2 月14日先後辦理變更登記更名為禾安物
業有限公司、禾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並變更法定
代理人為葉芷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2 份在卷
可稽,
惟斯時
其有委任訴訟代理人(無特別
代理權,見本院卷二第69頁所
附之民事
委任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前段、第177
條第3 項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前不
當然停止,而
係於108 年3 月8 日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
爰依職權裁定命
葉芷綺為被告禾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萬世安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