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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貴鳳 訴訟代理人 楊岱樺律師 被   告 禾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萬世安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芷綺 被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葉芷綺為被告禾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萬 世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起訴時,被告萬世安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茂城,於107 年 11月9 日、108 年2 月14日先後辦理變更登記更名為禾安物 業有限公司、禾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並變更法定 代理人為葉芷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2 份在卷可稽斯時 其有委任訴訟代理人(無特別代理權,見本院卷二第69頁所 附之民事委任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前段、第177 條第3 項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前不當然停止,而 係於108 年3 月8 日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依職權裁定命 葉芷綺為被告禾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萬世安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