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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當 訴訟代理人 曾大殷 被   告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賢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陳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對本件爭點於開庭時表示不爭執,言詞辯論終結 後再具狀表示爭執之意並提出證據,是本件仍有事證須調查,故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5 日上午10時許,在 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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