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佑正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告 朱興德即奕發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7 年2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茲原告逾
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梁馨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