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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勝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正 被   告 移動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書面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合約第十條可稽,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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