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青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珠
被 告 謝徽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
18日以寄存方式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
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3、37頁)。
惟原告逾期
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3、45、47、49頁),其訴自
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