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   告 龔宇麒 原   告 鶴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銀 原   告 翁金柱 原   告 王華宗 原   告 翁晨皓 原   告 陳梅秋 原   告 廖逸翰 原   告 施金青 原   告 王正成 原   告 曾筠靜 原   告 王靖蕙 原   告 楊智堯 原   告 張景顯 兼以上十三名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女 被   告 廖建龍 被   告 意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7年4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附表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意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光公司)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廖建龍於民國106年8月27日上午8時5分,駕駛車牌號碼 000-00號營業自小客車(即計程車),行經新北市○○區○ ○○路○段○○○號前方之道路,因疲勞駕駛失控,衝撞原告 所有停放在停車格內如附表所示之汽機車及電動車,經修車 行估價,修理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因被告遲未賠償,除原 告曾筠靜、龔宇麒、翁晨皓自行修理外,其餘原告因修車行 建議「車輛損害嚴重,縱使修復,亦不能保證回復至安全使 用之狀態」,而購買新車,但仍請求被告依修理費之數額賠 償原告。被告廖建龍過失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被告廖建龍所駕駛計程車,其車身印有被告意光交 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光公司)「意光」字樣,被告 廖建龍應受僱於被告意光公司。原告依民法第188條規定, 請求被告意光公司應與被告廖建龍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107年4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廖建龍則以: 伊目前已失業五個月,就賠償金額希望能分期給付;計程車 是伊分期跟第三人潘吉昌買的,計程車靠行於被告意光公司 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意光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及陳述。 四、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廖建龍於106年8月27日上午8時5分,駕駛車牌號碼 000-00號營業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段 ○○○號前方之道路,因疲勞駕駛失控,而衝撞原告所有停放 在停車格內如附表所示之汽機車及電動車,經修車行估價, 修理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新北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估價單、行 車執照、機車保險證、電動機車賣出合約書可稽,足認被告 廖建龍駕駛營業自小客車有過失,且其過失與原告所受財產 權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受僱 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民 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 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 僱人(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參照)。又接受他 人靠行(出資人以該交通公司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公司 名義參加營運,交通公司則向靠行人收取費用)之交通企業 ,為目前台灣社會所盛行之獨特經營型態,應對乘客及用路 人之安全負起法律上之責任。蓋該靠行之車輛,並非必然係 由出資人自行駕駛,若其駕駛人係有權駕駛(指非出自偷竊 或無權占有後所為之駕駛),客觀上應認其係為該交通公司 服勞務,而應使該交通公司負僱用人之責任,方足以保護交 易及用路人之安全(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65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廖建龍供承所駕上開營業自小客車係 靠行於被告意光公司,且該營業自小客車車身印有被告意光 公司之名稱,有照片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客觀上應認 為被告廖建龍係為被告意光公司服勞務,方足以保護用路人 之安全。是原告主張被告意光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就被告廖建龍之過失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屬有 據。 五、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汽機車、電動機車受損,經修車行估 價,除原告曾筠靜、龔宇麒、翁晨皓自行修理外,其餘原告 考慮「車輛損害嚴重,縱使修復,亦不能保證回復至安全使 用之狀態」,而購買新車,但仍請求被告賠償修理費,經核 原告雖購買新車,而未實際支付修理費,原告係因被告廖 建龍之過失造成車損始須購買新車,原告依修理費之數額,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自屬合理,應予准許。綜上,被告應連 帶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107年4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 ┌──┬────┬────┬───┬─────┬──────┐ │編號│原告 │車號 │車款 │求償金額 │供擔保金額 │ ├──┼────┼────┼───┼─────┼──────┤ │1 │龔宇麒 │WTY-089 │機車 │19050元 │7000元 │ ├──┼────┼────┼───┼─────┼──────┤ │2 │張玉女 │電動機車│機車 │54000元 │18000元 │ │ │ │,無車號│ │ │ │ ├──┼────┼────┼───┼─────┼──────┤ │3 │鶴崧機械│NT2-987 │機車 │23200元 │8000元 │ │ │工程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4 │鶴崧機械│K3N-187 │機車 │39400元 │14000元 │ │ │工程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5 │翁金柱 │M9A-905 │機車 │31900元 │11000元 │ ├──┼────┼────┼───┼─────┼──────┤ │6 │張玉女 │185-GBJ │機車 │37050元 │13000元 │ ├──┼────┼────┼───┼─────┼──────┤ │7 │王華宗 │373-DCD │機車 │37200元 │13000元 │ ├──┼────┼────┼───┼─────┼──────┤ │8 │翁晨皓 │600-MDL │機車 │42400元 │15000元 │ ├──┼────┼────┼───┼─────┼──────┤ │9 │陳梅秋 │668-HUM │機車 │47000元 │16000元 │ ├──┼────┼────┼───┼─────┼──────┤ │10 │廖逸翰 │MGB-9205│機車 │52500元 │18000元 │ ├──┼────┼────┼───┼─────┼──────┤ │11 │施金青 │178-KYW │機車 │44650元 │15000元 │ ├──┼────┼────┼───┼─────┼──────┤ │12 │王正成 │917-PWP │機車 │61900元 │21000元 │ ├──┼────┼────┼───┼─────┼──────┤ │13 │曾筠靜 │5792-K9 │汽車 │65936元 │22000元 │ ├──┼────┼────┼───┼─────┼──────┤ │14 │王靖蕙 │601-NFG │機車 │42600元 │15000元 │ ├──┼────┼────┼───┼─────┼──────┤ │15 │楊智堯 │865-MXG │機車 │49950元 │17000元 │ ├──┼────┼────┼───┼─────┼──────┤ │16 │張景顯 │PTY-225 │機車 │31000元 │11000元 │ ├──┼────┼────┼───┼─────┼──────┤ │合計│ │ │ │679736元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