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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三惟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穆奕 被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 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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