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 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君威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對被告
聲請支付命令,而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被告
聲明
異議後,本院
復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納裁判費15,251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8 日合
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原告
迄今迄未補
繳
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
可稽,故原告所提之訴顯
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