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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51號 原   告 林喜秋 被   告 金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劉為貴背書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 同)80萬9,255元,係劉為貴交付原告,用以給付貨款之票 據,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 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並不認識,被告係因向劉為貴購買貨 品,而簽發包括系爭支票在內共計800多萬元票據予劉為貴 以預先支付貨款,劉為貴同時交付被告同額保證票為擔保, 但後劉為貴並未依約交付被告貨品,且保證票亦皆退票。 因劉為貴積欠原告之債務,已經劉為貴以工代償部分,及被 告以貨代償140多萬元,原告應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據 之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經劉為貴背書之系爭支票,屆 期為付款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之事實,有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卷第3至5頁),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信為真實。 五、原告復主張其得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80萬9,255元 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 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係劉 為貴交付原告,用以給付貨款之票據等情,業據提出請款單 、送貨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33頁、第39至63頁),堪信為 真實,是原告顯為善意且有相當對價而取得系爭支票,故被 告雖抗辯其係因向原告之前手劉為貴購買貨品,而簽發包括 系爭支票在內共計800多萬元票據予劉為貴以預先支付貨款 ,劉為貴同時交付被告同額保證票為擔保,但嗣後劉為貴並 未依約交付被告貨品,且保證票亦皆退票等語,上開說 明,仍不得對抗執票人之原告。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復抗辯因劉為貴積欠 原告之債務,已經劉為貴以工代償部分,並經被告以貨代償 140多萬元,原告應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據之票款等語 。原告對上開抗辯則陳稱劉為貴積欠原告貨款400多萬元, 以工代償僅清償5萬元,至於被告以貨代償部分,原告亦已 剔除,而僅請求本件票款80萬9,255元等情。是依前揭法條 規定,被告就其抗辯系爭支票票款或票據原因關係債務已經 清償之有利於己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然被告並未舉證以 實其說,所辯即難採信。況依一般經驗法則,倘系爭支票之 債務已經清償,執票人之原告理應將該票據返還劉為貴或被 告,今原告仍持有票據,益徵被告此部分所辯並無可取。 六、從而,本件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 萬9,25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給付票款訴訟, 本院分訴字案而行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兩造均無意見,對於 當事人程序保障並無欠缺,且因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尚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票 面 日 期 │票 號│ │ 號 │ │ │台幣) │ │ │ ├──┼──────┼──────┼──────┼──────┼─────┤ │ 1 │金篆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34萬5,255元 │106年8月31日│FD0000000 │ │ │ │龍江分行 │ │ │ │ ├──┼──────┼──────┼──────┼──────┼─────┤ │ 2 │同 上│合作金庫商業│46萬4,000元 │106年9月30日│EY0000000 │ │ │ │銀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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